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0號
債 權 人 陳稼莊自然農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柏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或民國
102年4月23日。
㈡請釋明
法定代理人凱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
名及其
住居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