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
債 權 人 茂盛精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子貴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祐杰實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之
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正確(因狀載金額與狀附
存
證信函內容不符)。
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正確(依公示資料所示,祐杰
實業社為獨資且負責人為林賴秀柑),如有誤載應為更正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