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1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債 權 人 茂盛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祐杰實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 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是否正確(因狀載金額與狀附存    證信函內容不符)。  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正確(依公示資料所示,祐杰    實業社為獨資且負責人為林賴秀柑),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