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
債 權 人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健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釋明
聲請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,並請提出蓋
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正本。
㈡提出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
更登記事項卡,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公司組織,並請
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