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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債 權 人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,並請提出蓋    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。   ㈡提出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   更登記事項卡,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公司組織,並請    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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