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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6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玟頡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所為之 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仲威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吳玟頡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竪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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