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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47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 債 權 人 創意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(按支票為提示證券,如未    經提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及利息請求權)。 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(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02年4    月29日及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二者僅得擇一行使。且票    號GD0000000支票之發票日為102年5月7日顯然在102年4月    29日後,債權人就發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難謂合法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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