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
債 權 人 創意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志銘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福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
系爭支票之
退票理由單(
按支票為提示證券,如未
經提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及利息
請求權)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(
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102年4
月29日及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,二者僅得擇一行使。且票
號GD0000000支票之
發票日為102年5月7日顯然在102年4月
29日後,債權人就發票日前之利息請求
難謂合法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