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
債 權 人 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傑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大
為即林清祥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
請:
㈠債務人林大為之最新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