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
債 權 人 雍舜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李美燕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林豐河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如下:釋明對債務人林豐河之債權債務關係。此項裁定已於
102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,債權人
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依
前揭規定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