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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雍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李美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豐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如下:釋明對債務人林豐河之債權債務關係。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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