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88號
債 權 人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貴香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豐皇營造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聲請事項所示之附表並載明所請求之利率,此項裁定已於
102年5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