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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 債 權 人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集鼎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集鼎工程    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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