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36號
債 權 人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順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集鼎工程
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集鼎工程
股份有限公司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