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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廖經玄即大軍國際商標事務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誠港國際有限公司、邱新源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大軍國際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    (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    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    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   ㈡確認狀載債務人誠港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新源是   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,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,如   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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