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
債 權 人 廖經玄即大軍國際商標事務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誠港國際有限公司、邱新源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大軍國際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
(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
合法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
代理
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
㈡確認狀載債務人誠港國際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邱新源是
否為其合法代理人,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,如
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莊玉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