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
債 權 人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柏錩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寶薪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之統一編號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2年5月22日或
本件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