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380號
債 權 人 誼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法定
代理人 陳有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送達代收人 許志成
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永宗行、彭素連、胡正映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彭素連、胡正映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
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、
法律依據及其
住居所地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