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31號
債 權 人 聿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國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游思美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之債務人為何,如有誤載應為更正(因與原因事
實及狀附證據
所載不符)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87,524元或新臺幣165,529
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