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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7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債 權 人 永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焸麒  對債務人楊勝智即晨陽綜合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提出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誤 載並應為更正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 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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