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
債 權 人 永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焸麒
對
債務人楊勝智即晨陽綜合工程行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提出營利事業登
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
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誤
載並應為更正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
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