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6號
債 權 人 加睦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張信儀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
代 理 人 陸美菱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晃坤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06月17日經
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
(14日)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
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
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
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