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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0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6號 債 權 人 加睦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張信儀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 代 理 人 陸美菱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晃坤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2年06月17日經    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    (14日)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    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   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   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    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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