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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078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6號 債 權 人 加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儀 代 理 人 陸美菱 債 務 人 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晃坤 人 一、債務人陳晃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   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 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  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  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   有明文。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  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 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  。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: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   2年06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23361801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   程序在案,請(14日)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  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   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  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   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」此項裁定已於102年07月05日   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債權人逾期未補正   ,其對於債務人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,應予駁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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