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86號
債 權 人 加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信儀
代 理 人 陸美菱
債 務 人 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晃坤
人
一、債務人陳晃坤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
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
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
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
有明文。又按
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
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
。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: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民國10
2年06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23361801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(14日)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
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」此項裁定已於102年07月05日
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,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
,其對於債務人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