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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08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0882號 債 權 人 綠寶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煌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。   ㈡確認債務人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   ,並提出釋明;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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