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
債 權 人 百鄴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素蘭
債 務 人 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
,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
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⑵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零捌拾叁元自
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;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
確定判決
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