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
債 權 人 莊侑蒨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、王雿_即王百
祿、王純慈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王雿_即王百祿之
㈢確認各紙支票應
連帶給付之債務人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