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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債 權 人 莊侑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、王雿_即王百 祿、王純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 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   ,特此裁定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債務人王雿_即王百祿之   ㈢確認各紙支票應連帶給付之債務人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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