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
債 權 人 莊侑蒨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、王雿_即王百祿
、王純慈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8日送達於
聲請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、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
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