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
債 權 人 莊侑蒨
債 務 人 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春子
債 務 人 王雿_即王百祿
債 務 人 王純慈
一、㈠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、王雿_即王百祿應向
債權
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、王雿_即王百祿應向債權
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、王雿_即王百祿、王純慈
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
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