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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15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 債 權 人 炤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源益工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 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務人源益工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    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,700元或新臺幣65,331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竪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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