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
債 權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世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潘全治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狀末蓋有
聲請人大小章之
聲請狀正本。
㈡狀載之粉狀媲麻肥料貨單、對帳單、訂單、支票等證物影
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