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3號
債 權 人 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設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李世琳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
送達處所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潘全治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
本件相對人為「潘全治」或「宏全盛農業土壤改良
有限公司」,請具狀表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