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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北貨運服務       所 法定代理人 顏聰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盟開發有限公司、皇家休閒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皇家休閒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靖    晏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,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   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玉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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