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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4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81號 債 權 人 龍輝地板木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宋信澤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元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 : ㈠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泰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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