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1號
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董素雲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柯水吉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、
法律依據及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