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1號
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素雲
債 務 人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,及㈠
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㈡其中新臺
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㈢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
確定判決
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