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30號 債 權 人 協展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陳詩宛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昌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具狀陳報本件所據聲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   ㈢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