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30號
債 權 人 協展五金工業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陳詩宛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劉昌演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具狀陳報
本件所據聲請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
㈢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