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1號
債 權 人 陳君安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號4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高佛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利息自民國97年3月20日起算之依據(
按聲請狀係載明
清償期為98年3月20日)。
㈡支票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竪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