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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0號 債 權 人 亞台富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孫繼奉 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號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緯璇            住桃園縣中壢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    以彩色印刷代替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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