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0號
債 權 人 亞台富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孫繼奉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號
送達代收人 陳緯璇
住桃園縣中壢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遠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
以彩色印刷代替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