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85號
債 權 人 承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卓明亮 住桃園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
送達代收人 林栢峰
住桃園縣桃園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8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田瑞平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
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。
㈠確認債務人究為「東暘電氣工程有限公司」或自然人「田
瑞平」?;若為「東暘電氣工程有限公司」,應提出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;若為自然人「田瑞平」應提出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