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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5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85號 債 權 人 承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卓明亮  住桃園縣○○鎮○○○路○○號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栢峰            住桃園縣桃園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8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瑞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。  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「東暘電氣工程有限公司」或自然人「田    瑞平」?;若為「東暘電氣工程有限公司」,應提出最新  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 勿省略);若為自然人「田瑞平」應提出釋明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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