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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66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 債 權 人 仲翔紙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○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秋仲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○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譜事業有限公司、黃馨賢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科譜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   101年3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    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   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    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   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  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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