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
債 權 人 仲翔紙業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○00號
法定
代理人 陳秋仲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巷0○00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科譜事業有限公司、黃馨賢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科譜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1年3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
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
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