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432號
債 權 人 何太田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和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鄒宗
諭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
:
㈠確認林鈺滿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
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鄒宗諭為
背書人之證明。
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和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02年4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
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
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