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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4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432號 債 權 人 何太田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鄒宗諭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 : ㈠確認林鈺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 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㈡鄒宗諭為背書人之證明。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和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 102年4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  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 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泰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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