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432號
債 權 人 何太田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和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、鄒宗
諭發給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①
確認林鈺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②鄒宗諭為
背書人之證明③提出債
務人和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
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
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4日
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