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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67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78號 債 權 人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嬌 債 務 人 洪守輔即洪崇榮 債 務 人 陳盈昌 債 務 人 奧特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柒萬陸仟貳   佰玖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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