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5號
債 權 人 歐鎂亞科技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平鎮市○○路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徐義演 住桃園縣平鎮市○○路○○○號
送達代收人 陳娟娟
住桃園縣平鎮市○○段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久工炫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,如欲請求,請具狀釋明利息
起
迄日及利率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