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5號
債 權 人 歐鎂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義演
債 務 人 久工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炳輝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玖仟貳佰玖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㈢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,超過前
開利率部分之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
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