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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8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36號 債 權 人 統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昭薰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治薇、趙逸書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: 一、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台端所提本票   已指定特定受款人,不得為請求依據。)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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