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0號
債 權 人 王慈嬉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
債 權 人 王仟燕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
債 權 人 王勝智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
債 權 人 王朕揮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
兼法定代理 王俊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
人
前列王慈嬉、王仟燕、王勝智、王朕揮、王俊共同
送達代收人 胡鎮朔
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1樓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王義彰、王郭金蓮、茱莉、海拓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被
繼承人葉秋英之除戶
戶籍謄本。
㈡全體
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繼承人系統表。
㈣確認
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
限定繼承或
拋棄繼承之聲明
。
㈤確認王義彰、王郭金蓮、海拓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
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㈥確認本件請求各項金額之法律依據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田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