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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0號 債 權 人 王慈嬉 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 債 權 人 王仟燕 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 債 權 人 王勝智 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 債 權 人 王朕揮 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 兼法定代理 王俊   住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弄○號 人 前列王慈嬉、王仟燕、王勝智、王朕揮、王俊共同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胡鎮朔          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義彰、王郭金蓮、茱莉、海拓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被繼承人葉秋英之除戶戶籍謄本。  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繼承人系統表。   ㈣確認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   。   ㈤確認王義彰、王郭金蓮、海拓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   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㈥確認本件請求各項金額之法律依據為何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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