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82號
債 權 人 中華日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哲瑋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祥旺科技照明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祥旺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如有誤
載並請更正。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。㈢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
六之依據為何。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。」,此項裁定已
於102年9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