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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5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0530號 債 權 人 First Day LLC 法定代理人 Oscar Najar 代 理 人 孫偉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聚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債權人設立登記及認許資料及委任狀」,且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惟查,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泰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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