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530號
債 權 人 First Day LLC
法定
代理人 Oscar Najar
代 理 人 孫偉棟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創聚科技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債權人設立登記及認許資料及
委任狀」,且此項裁定已於同
年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
惟查,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葉泰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