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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30號 債 權 人 德泰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溢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    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 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展溢五金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   102年8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   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   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    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    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   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  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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