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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30號 債 權 人 德泰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德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展溢五金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 人展溢五金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00 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 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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