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81號
債 權 人 俋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安國
債 務 人 安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偵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起,⑵新臺幣伍萬叁仟零貳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,⑶新臺幣貳
拾貳萬壹仟壹佰叁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
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,
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