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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19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30號 債 權 人 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賈俊益律師 債 務 人 鈺洲樂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發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陸拾伍元,及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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