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
債 權 人 華昕系統工程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1樓
法定
代理人 劉明慧 住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1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盈隆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劉明慧是否亦為
本件債權人?若是,請釋明原因事實
及
法律依據為何?並補華昕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為何?
㈢確認王文隆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釋明原因事實
及法律依據為何?並補盈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
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