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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19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 債 權 人 華昕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劉明慧  住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盈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劉明慧是否亦為本件債權人?若是,請釋明原因事實    及法律依據為何?並補華昕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 人姓名及居所地址為何?   ㈢確認王文隆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釋明原因事實    及法律依據為何?並補盈隆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   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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