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
債 權 人 華昕系統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明慧
人
債 務 人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華昕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
萬伍仟零叁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因
本件聲請狀所附「國立基隆高級
中學自強樓與至善樓整建工程視聽音響設備買賣合約書」
所
載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者為華昕系統工程有限公司,劉
明慧
非本件之債權人,其聲請支付命令部分
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