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28號
債 權 人 文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炳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王武雄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自然人王武雄或法人虹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?若為前者,應提出債權債務關係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