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28號
債 權 人 文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炳堯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王武雄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如下:確認債務人為自然人王武雄或法人虹偉保全股份有限
公司?若為前者,應提出債權債務關係釋明資料。債權人於
102年10月28日補正,
惟所提出之釋明資料未能釋明對王武
雄有何債權債務關係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依
前揭規定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