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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29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28號 債 權 人 文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武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如下:確認債務人為自然人王武雄或法人虹偉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?若為前者,應提出債權債務關係釋明資料。債權人於 102年10月28日補正,惟所提出之釋明資料未能釋明對王武 雄有何債權債務關係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依前揭規定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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